臺北市中華國際金融與國家發展協會 章程
章程
95.12.20. 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部申請籌組
95.12.27. 北市設一字第09543409600
96.06.28. 發起人及第一次籌備會討論通過
96.07.15 第二次籌備會確認前項會議紀錄
96.10.31 第三次籌備會確認前項會議紀錄
97.11.09 第二次大會修正章程紀錄
105.06.05 第三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會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北市中華國際金融與國家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推動海內外及兩岸華人文化、金融、與經貿資訊交流,並研究金融與經貿對
開發中地區的國家發展的影響。
開發中地區的國家發展的影響。
第四條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弘揚中華金融文化促進華人經濟圈之合作。
二.協助會員討論研究兩岸金融,經貿資訊之交流及開發中國家的發展問題。
三.促進國內金融及發展經濟學研究人才之培育。
四.其他機關團體或會員委辦事項。
五.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之任務與工作。
三.促進國內金融及發展經濟學研究人才之培育。
四.其他機關團體或會員委辦事項。
五.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之任務與工作。
第七條 本會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
,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於臺北市或在臺北市工作。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本市公私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
以行使權利。
以行使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熱情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榮譽會員無上項權利。
為一權。榮譽會員無上項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予以除名。
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
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
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
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監事、
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得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監事、
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得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
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
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
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
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副理事長二人、榮譽顧問各若干人,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
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
召開之。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
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
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限。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
臨時會議。
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叁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叁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千元。
(三)榮譽會員:個人:認捐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者。
團體:認捐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
團體:認捐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
二、會員捐款。
三、委託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
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
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
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
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
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